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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□晚報記者 程怡 通訊員 吳一烜報道
  2012年,老王搬入了位於閔行的一處老小區居民樓的2樓。正巧,小外甥李某就住在1樓,平時與老王經常往來,看他嬉戲玩耍也勝似天倫。誰料這和和美美的生活卻因一場事故打破。2012年8月,小外甥在1樓通往2樓的樓梯處玩耍時,樓梯柱突然坍塌,導致其右手臂被壓傷,產生醫療費20000元。愛子心切的父母覺得老王脫不了干係,便一紙訴狀將老王告上法院,要求索賠。近日閔行法院開庭審理此起案件。
  樓梯柱意外倒塌壓傷小孩
  2012年8月的一個晌午,小李像往常一樣在家門口玩耍,老王則搬了個板凳在二樓的屋外看著他,當小李跑到樓梯處上二樓時,樓梯柱突然倒塌,小李失去重心側摔過去,右手臂被柱子砸傷,本來還在歡聲笑語的老王一下看獃了,幾秒鐘後,他撥打了110報警。
  小李被送往複旦大學附屬兒科醫院搶救,被確診為右前臂外傷、頭顱外傷、頭皮挫裂傷,產生醫療費等近2萬元。小李的父母放下手頭的工作,第一時間趕到醫院,當他們看到病榻上年僅10歲的小李裹著紗布時,氣不打一處來,要求在一旁的老王給個說法。
  就這樣,本來是親眷關係的李王兩家卻因為這件事吵得不可開交,李家人多次找到老王評理,王家子女也分毫不讓,多少話頂回去不讓老爺子吃虧。2013年,小李父母一紙訴狀將2樓老屋的所有人王某與實際居住人老王告上法庭,要求被告賠償醫療費、護理費、營養費、律師費等共計20000元。
  本案中,年僅10歲的小李成了原告,而坐在對面的被告則是他的舅舅和舅公。由於小李沒有痊愈沒有出庭,由其代理人小李的父母及律師出庭控訴,被告老王也沒有出面,而是由子女代為抗辯。幾次庭審,雙方對責任的劃分以及賠償金額幾經爭辯。
  調解後當事人表示無異議
  為查明案件事實,閔行法院向事發當天出警的民警瞭解情況,通過詢問,確認事發當天通往二樓的樓梯柱坍塌,小李被柱子壓傷。鑒於此案是親屬間的訴訟,牽涉到雙方情感的糾葛,一紙判決並不能解決雙方的矛盾,對於一個10歲的孩子而言,講述事故當天的情況在其能力範圍之內,考慮到後續執行及化解矛盾等方面,法院在2013年12月最後一次庭審中希望原告小李與被告老王能到庭參加訴訟。
  庭審中,小李坐在了原告席,而與他朝夕相處的老王則坐在了對面。小李用稚嫩的聲音敘述了當天的情況。大意為:事發當日,剛走上樓梯幾個臺階,右手撐著樓梯右側的長方形柱子,柱子欲傾倒,自己想扶但沒有扶住,柱子就倒了壓到右臂,很疼,後來舅公將其抱了起來,醫生也來了,自己就住進了醫院。
  在法院的調解下,讓人意想不到的事情發生了,當庭小李希望父母撤回對老王的訴請,孩子的童真讓王家人久久不能出聲。最終,小李父母撤銷了對老王的起訴,但仍然要求2樓房屋所有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。
  法院認為:根據法院走訪及相關證據可以認定,原告小李受傷是因為樓梯旁方型柱子倒塌所致。根據法律規定,建築物、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、懸掛物發生脫落、墜落造成他人損害,所有人、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侵權責任,因此,被告王某作為房屋以及致害物的所有者與管理者,應對柱子倒塌致原告受傷的損害後果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。
  另一方面,本案事發之時,原告為年滿10周歲的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,原告的監護人任其玩耍而未給予妥善的監管與照顧,亦增加了意外傷害發生的風險,因此原告在本起損害事故中亦存在一定的過錯,故可適當減輕侵權人的責任。綜上,法院根據當事人各自過錯程度、行為與損害後果的聯繫程度,酌定由原告自負30%民事責任,被告負擔70%民事賠償責任,舅舅王某賠償小李14000元。雙方當事人當庭表示均無異議。  (原標題:法院當庭調解喚回親情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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